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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入中小学校的浙江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作者: | 发布时间:2018-12-28 | 来源:浙江校外教育 | 点击数:117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防止竞赛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要求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6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进入浙江省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所有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经本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不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治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是指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直接组织或同意相关单位、团体、个人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家庭自主选择、学生个人自愿参加的竞赛活动不属于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范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竞赛活动主要指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竞赛、体育艺术竞赛、实践创新竞赛等活动。其中中小学学科竞赛的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高中为政治、历史、地理)等,以及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的竞赛。学科竞赛活动指的是针对上述学科的具体知识点的各种竞赛活动,不包括经典诵读、辩论演讲、主题征文、外语口语、科学实验、编程设计等与学科有关、侧重实践操作的竞赛活动。实践创新竞赛活动主要围绕《浙江省教育厅、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74号)等文件明确的主要内容开展。

第五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学科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进入中小学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第七条  进入中小学校的浙江全省性竞赛活动坚持公益性,不得向参赛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学科竞赛、体育艺术竞赛、实践创新竞赛活动申报项目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具体受理,委托省教育厅教研室及省教育学会中小学相关学科教学分会承担相关审核工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体卫艺处等分别负责相关复核工作。


申报条件


第九条  进入中小学校的浙江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主办方为省教育厅自身直接管理(或主管)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省级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及其自身直接管理(或主管)的事业单位。

2. 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厅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十条  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省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浙江全省性竞赛活动,主办方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进入中小学校的浙江全省性竞赛项目申报表;

2. 主办方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竞赛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 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竞赛活动的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保障条件、参赛人数上限、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5. 竞赛活动的资金来源和预算安排。

6. 主办方的有关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包括但不局限于本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所列举的事项;

7. 省教育厅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的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科竞赛项目如果与教育部、省教育厅之前已认定公布的竞赛项目雷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8月,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集中受理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关于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细则第九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每年9月,由省教育厅教研室及省教育学会中小学相关学科教学分会对申请举办的相关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将竞赛活动类别(学科)、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

第十五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认定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期间一般每年举办不超过1次。期满后,若要继续举办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组织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竞赛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九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二十条  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第二十一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主办方在发布竞赛公告和竞赛结果产生的文件中,均须明确载明该竞赛活动已经省教育厅认定的相关文件名称及文号。


日常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并印发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直属单位、各级中小学教育学会(分会)、各中小学校等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浙江省”“全省”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清单之外其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认定的竞赛活动,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地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竞赛活动的获奖结果,视为中小学生的荣誉,记入中小学生成长记录,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学科竞赛活动的获奖结果,可作为中小学特长招生和特色招生的参考依据;但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学科竞赛活动的获奖结果,一律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参考依据或门槛条件。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教育厅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同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各主办方、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等的联系。

第二十八条  主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省教育厅相关业务处室将通知主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省教育厅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省教育厅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附  则


第三十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由省教育厅举办的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确定需要举办的进入中小校的全省性非学科竞赛项目,若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范畴的部门、单位没有提出申报或申报后未获认定的,省教育厅可以通过公开招募方式确定竞赛活动主办方。招募的竞赛活动主办方须为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并能严格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项目申报认定工作,按“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设计具体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限。具体流程及办理时限按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若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浙江省教育厅。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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