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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省级指令性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2020-07-13 | 来源:青少年宫在线 | 点击数:296 次

浙教办函〔2020〕16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师教育攀登计划(2019—2022年)》,支撑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我省疫情防控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省级指令性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项目计划

(一)“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项目。培训周期2年,集中培训原则上不少于120天。下达各地推荐名额416名,其中名师330名、名校长86名。

(二)“长三角中小学名校长联合培训”项目。培训周期1年,2020年9—12月开展集中培训。我省遴选学员31名,其中教育家型校长(小学)5名、乡村学校校长(小学)7名、初中校长7名、小学校长6名、幼儿园园长6名。由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长三角三省一市师干训中心承担分类专题培训。

(三)“初中校长素质提升计划”项目。全省统一规划,按年度、分批次实施初中校长轮训,改进教学管理,加强校本研修,提升课程领导力,推进“学习中心”的教学改革,助力培养一批业务专、有情怀、懂管理的初中校长。

(四)“教师培训者能力提升”项目。培训对象包括学科教师培训者和教师培训管理者两类。以教师培训者队伍专业化发展为任务导向,全省统一规划,按年度、分层分类实施培训。

(五)“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项目。包括专业带头人领军能力研修、优秀青年教师跟岗访学、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师协同研修、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师资研修、新教师培训等项目。

(六)“薄弱领域教师培训”项目。包括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师培训。

(七)“中小学教师海外培训”项目。受疫情影响,将根据因公出国(境)团组有关政策待定实施。

(八)“教育教学改革相关培训”项目。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根据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设置相关项目,明确参训人员和培训时间。

项目计划一览表见附件1,上述第(一)、(二)项由各地按下达的推荐计划数(见附件2、3)推荐人选,省教育厅资格审查后确定,第(三)至第(八)项有关培训具体事项另行发文通知。

二、培训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省级指令性培训项目的机构须按我省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已取得相应资质。

(二)培训项目方案研制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6〕71号)、各类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等文件执行。

(三)“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项目申报通过平台进行,同时填写纸质申报书报送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培训机构登录平台申报项目的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7月31日,项目评审时间为8月3日—8月14日,项目发布时间为8月20日。

三、分县(市、区)培训计划下达

各地要合理规划、科学统筹好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工作。我厅根据设区市教师规模及培训需求调查情况进行名额分配,设区市要及时将省级培训计划的名额分配下达至县(市、区),并在平台“指令性培训—省级骨干培训—省级骨干名额分配”菜单下,操作“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分县(市、区)的名额分配。

四、培训对象的选拔推荐

(一)各地要按照选拔条件和遴选程序,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认真做好培训对象的选拔推荐,及时确定参训人选。在安排推荐名额时,要向偏远地区、农村学校等的教师倾斜。

(二)“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长三角中小学名校长联合培训”项目人选推荐的具体条件见附件4。省级实施“双名双特”工程,该两类名师名校长培养经历,将作为特级教师评审的前提条件。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学员选拔推荐工作,严把选派条件,严格遴选程序,确保公平公正。确定推荐人选后,填报相关培训对象个人推荐表和设区市推荐汇总表。省教育厅对各地推荐的参训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参训条件的将取消参训资格,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三)“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 培训对象的推荐上报、审核通过平台进行。被推荐对象所在学校于2020年7月24日前通过平台上报推荐对象名单。各地教育局通过平台对学校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选)和确认,7月31日前完成县级审核,8月7日前完成市级审核。推荐对象的个人推荐表和设区市汇总表须于8月12日完成平台报送,同时报送电子文档(WORD版和加盖公章的PDF版)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长三角中小学名校长联合培训”推荐对象请各设区市教育局确定人选后,于7月24日前报送电子文档(WORD版和加盖公章的PDF版)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五、培训组织实施

(一)压实疫情防控责任。各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归口处室要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41号)和有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落实相应的培训办班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培训机构须已经制定了完善的疫情防控安全制度措施,并经属地防疫合格验收后方可开班。

(二)各培训机构要深入研究教育现代化、特别是“三个地”的政治责任和“重要窗口”新的使命担当对新时代教师专业素养的新要求,紧跟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求,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疫情防控时期充分发挥在线培训功能,尽可能固定场所和减少集中培训时间。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评价反馈,注重激发学员的比学赶超意识,发挥省培项目和优秀学员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各地要认真部署和落实上述省级培训工作,有关中小学校要统筹安排好参训对象的教学与参训,督促指导其按时参加培训,确保培训任务的圆满完成。省师干训中心、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要研究并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教师培训纪律和培训质量监管工作。

六、培训经费

“长三角中小学名校长联合培训”项目费用,由省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直接支付给培训机构。其他省级培训项目费用(不含“教育教学改革相关培训”项目)由省财政专项经费全额补助,按照实际参训人数,通过整合并入市县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地(不含宁波市)。培训经费标准、使用和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浙派名师培养经费标准为3万元/人、浙派名校长培养经费标准为5万元/人。各地和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保障所需经费,规范资金管理。

七、其他

各类表格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管理操作手册》,均可到平台专栏“下载专区”下载。平台网址:pxglpt.zjedu.gov.cn。

联系人及电话: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王晟,0571–88008925;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宋宁宁,0571–88218212;省教育技术中心孙帆,0571–87881637。电子邮箱:jsc@zjedu.gov.cn;邮寄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

附件:

2b107b84-3fa5-4926-8382-17d235942415.doc

54a896e8-9410-4fb8-81cf-d5549ac29e3c.doc

01ea9f81-f764-41c4-931a-bd3ba8d8c343.doc

96c22af2-2bad-4b3e-a6a9-de89c12600e7.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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