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协会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协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协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下列协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协会基本情况,包括:协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加入会员的条件及收费标准; (三)联系电话;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协会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协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公告栏、公示牌、宣传版报、通报、简报及协会公文; (三)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电子平台。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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