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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浙联[2000]29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青少年宫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2016-01-20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数:975 次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土税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青少年宫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团浙联[2000]29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原有少儿活动场所严禁移作它用,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尽可能设法多建设一些健康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等批示的精神,根据中办发[2000]13号文件和浙江省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的要求,团省委、省计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浙江省青少年宫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支持所在地青少年宫(包括少年宫、青少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青少年宫)的规划建设,加强青少年宫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青少年宫作为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主阵土作用,为全省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本《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各有关主管部门。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税局

                                二OOO年八月六日


关于加强浙江省青少年宫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青少年宫(包括少年宫、青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青少年宫)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青少年宫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建设,增强青少年校外教育文化事业发展的生机和�盍Γ�为全省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青少年宫的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青少年宫是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校外教育文化机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是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阵地、校外教育文化活动的主要场所、健康成长成才的摇篮。

(二)青少年宫的宗旨是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青少年宫的基本任务:

1、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崇高理想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广泛开展多门类项目的技能培训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兴趣爱好者社团活动、少先队活动、群众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参加社会实践,培养创新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发掘青少年的特长和潜能,促进个性的健全发展;

3、开展国内外青少年交流活动,开阔视野、相互促进,增进各国和地区间青少年的了解和友谊,培养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开放型、复合型、国际型人才;

4、加强校外教育文化理论的学习和�芯浚�探索和创新青少年校外教育文化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青少年宫独特的育人功能。

(四)青少年宫的工作原则:

1、坚持把德育摆在重要位置,德、智、体、美、劳相互渗透,寓思想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

2、坚持面向全体青少年、面向学校、面向社会、面向少先队、面向共青团,向社区、乡镇、家庭延伸和扩展,实行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3、坚持实践育人,把实践作为青少年宫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和实现自主教育、自主管理的重要手段,使青少年在各类实践活动中获得体验,求得发展;

4、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在重视和搞好普及教育的同时,对有特长潜能的学生应积极地加强培养和训练,加快优秀人才的成长;

5、坚持为青少年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努力做到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学结合。

二、青少年宫的活动内容和形式

(五)青少年宫主要通过组织下列内容的活动来达到育人目的:

1、思想品德教育活动。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活动,对青少年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

2、科技实践活动。通过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技能培训等活动,培养青少年爱科学学科学的兴趣,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求实协作的科学态度,为青少年成长奠定良好的科学素质基础;

3、文化艺术活动。通过文学欣赏、写作指导、影视表演、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青少年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4、体育活动。通过参加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等多种多样的体育军事活动项目,培养青少年勇敢坚强的意志、活泼开朗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5、游艺娱乐活动。组织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身心快乐的游戏活动,因地制宜地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青少年在自己的团体中愉快地玩乐,丰富和活跃他们的假日文化生活;

6、生活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生活劳动和社会实践基地,通过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会实践锻炼和以学工、学农、学军等方式,对青少年进行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的教育和生活劳动技能培训,培养自立、自强的品格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交往、合作和服务的社会能力。

(六)青少年宫活动的形式主要有训练、演讲、展览、联欢、参观、考察、交流、演出、比赛、游戏、游艺、夏(冬)令营等。

三、青少年宫的机构和体制

(七)青少年宫设立�幕�本条件:

1、具有符合青少年校外活动需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地级市宫占地面积不少于4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县级宫占地面积不小于2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城市区宫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2、具有能正常开展教育文化活动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美观、整洁,有治安、消防、安全用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3、具有合格的专职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根据所在地中小学生人数、宫的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全民事业编制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专业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1;

4、具有能保障教育文化活动开展和青少年宫维持正常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来源。

(八)青少年宫为独立法人机构,主任为法定代表人。青少年宫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青少年宫的工作。地级市宫主任任期一般为五年,县(市、区)级宫主任任期一般为四年,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业绩显著的可连续聘任。青少年宫可设若干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副主任由主任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报省宫协备案。宫主任队伍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九)宫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除符合教师和管理干部基本条件外,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乐于奉献青少年事业的精神,有较丰富的组织活动和业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十)青少年宫要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并积极发挥作用。青少年宫可视规模大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教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教工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努力营造爱岗敬业、和谐融洽�⑼沤嵝�作、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十一)青少年宫在当地团组织或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外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各级团组织或教育部门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对青少年宫实施领导:

1、正确把握办宫方向,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青少年宫的全面落实,督促青少年宫遵纪守法,增强自觉性和自律性;

2、负责对青少年宫主要负责人的选拔聘任、教育培养和管理;

3、帮助和支持青少年宫建立有利于青少年事业发展的科学管理体制;

4、协调各方面关系,为青少年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十二)共青团浙江省委行使全省青少年宫的管理职能,浙江省青少年宫协会承担业务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青少年宫的管理和队伍建设

(十三)青少年宫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和各类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晰,目标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章可循,照章办事。

(十四)青少年宫实行全员聘任制或聘用合同制,根据思想品质、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工作绩效的状况聘任上岗,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效竞争的用人机制。

(十五)青少年宫的教师和管理干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对不符合素质要求的应离岗: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青少年事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3、要有终身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更新知识,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知识和技能;

4、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掌握校外教育的基本规律,在实际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

5、竭诚为青少年服务,尊重青少年的自主教育和个性发展,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6、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

(十六)青少年宫实行工效挂钩、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鼓励职工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努力完成目标任务。

(十七)青少年宫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照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浙江省青少年宫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浙职改字\[1988\]31号)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工作由各级团委负责,具备一定规模的市、县(市、区)青少年宫可自行负责进行。

(十八)认真贯彻《教育法》和《教师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8课时。

(十九)青少年宫应组织对全体职工进行年度考核评议,考核的情况作为聘任上岗、职称评聘、奖励处罚的基本依据。

(二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宫内的每项经济活动。

五、条件保障

(二十一)青少年宫是公益性青少年校外教育文化机构,青少年宫的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文明城市创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所需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力争在“十五”期末,全省90%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一所青少年宫或活动中心。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青少年宫的资金投入,青少年宫的维修、设施设备更新和教育文化活动经费等支出可以在地方财政对教育经费增加的一个百分点中安排,尚未对教育经费采取增加一个百分点政策的地方,也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挤出资金,支持青少年宫的建设。同时,还可以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民政福利彩票)的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补助青少年宫的建设和维护。

(二十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支持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青少年宫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全部用于当地青少年宫的建设和管理。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暂免征收所得税;报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门票收入,可以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项规定,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准后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十四)为加大对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决定从2000年起增加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经费。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

(二十五)青少年宫要把为青少年提供公益性服务与有偿收费服务结合起来,并在适度范围内办好宫办产业增加收入来源,增加自我发展的能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补充经费不足,改善育人环境。

(二十六)各级教育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校外教育工作,积极发挥青少年宫在校外教育文化活动中的主阵地作用。青少年宫主任应列席当地召开的与校外教育相关的校长工作会议和教育工作会议。青少年宫的教师应纳入教师范畴,享受与学校教师相同的待遇,如先进评选、职称职务评审、颁发荣誉证书等。鼓励学校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与青少年宫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十七)各级文化、科技、体育部门要支持青少年宫的工作,积极吸纳青少年宫参与社会文化、科技普及、群众体育等方面的活动、比赛和先进评选,充分发挥共青团、校外少先队组织的优势和公共文化设施的作用,丰富和活跃社区、乡镇青少年的假日活动。

(二十八)严格禁止将青少年宫的教育活动用房和活动场地移作它用,凡占用和挪用的要立即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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